(2017)苏05民辖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用学与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芬,张用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芬,女,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用���,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用学监护人),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上诉人俞芬因与被上诉人张用学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俞芬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非雇佣关系,不属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因此不是侵权之诉。双方应当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用学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张用学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侵权之诉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涉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苏州市××城区望亭镇,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俞芬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 刚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