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孟祥龙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祥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165号罪犯孟祥龙,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7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昆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祥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孟祥龙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孟祥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龙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孟祥龙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祥龙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