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锦坤、林泽玲等与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坤,林泽玲,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238号原告:林锦坤,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泽玲,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火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明华住宅小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2153828L。法定代表人:林才武,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锦坤、林泽玲与被告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林锦坤、林泽玲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锦坤、林泽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锦坤、林泽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林锦坤、林泽玲负担。审判员 徐旭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太川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