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居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南富民小区1号楼6单元50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在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和白山市浑江区,以能帮他人办理贷款不用还款的方式,使用两个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2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50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明细,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于某、张某2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张某1供述与辩解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谎称其能为被害人李某办理不用偿还的贷款,以给好处费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2000.00元。案发后,张某1赔偿李某人民币75000.00元,取得李某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某被害人李某报案;2、归案情况证实,2017年3月1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白山市华审宾馆西侧建设银行前将张某1抓获;3、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张某1汇款的相关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扣押张某1三星牌金色S7型手机一部;5、谅解书、书条证实,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收到张某1家属赔偿款人民币75000.00元,李某对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1用“强强贷款”的微信名,欺骗被害人李某的相关情况;7、户口抄件证实,张某1于1993年9月8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我是张某1的父亲,我已经向李某赔偿人民币75000.00元,李某对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赔偿李某的损失是我自愿的;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在白山市百货商店对面经营一家手机店,2017年2月20日中午,李某到我经营的手机店内拿出二部全新的苹果牌7型手机卖给我,后我以900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这两部手机;10、证人王某、于某(夫妻关系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5日15时许,张某1和李某在白山市首创宾馆内用一件貂皮衣服、黄金首饰等物品在我处作抵押借款人民币8000.00元;1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张某1(王强、微信名“强强贷款”)谎称能给我办理不用偿还的贷款,以让我给好处费的名义先后七次骗取我人民币33200.00元。后来张某1的家属赔偿了我75000.00元的经济损失,我对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12、被告人张某1供述证实,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9日期间,我用“强强贷款”的微信名,谎称我能给李某办理不用偿还的贷款,骗取李某信任后,以交好处费名义先后六次共骗得李某人民币329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2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长城人民陪审员 王兆美人民陪审员 郭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