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俊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俊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391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库伦旗。负责人金明亚。委托代理人孟立东,男,汉族,系公司职工。被告高俊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俊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俊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俊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