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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雪莲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28号罪犯马雪莲,男,34岁(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5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雪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高刑复字第238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初字第509号以被告人马雪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雪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雪莲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雪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雪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雪莲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认为,罪犯马雪莲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根据罪犯马雪莲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马雪莲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雪莲的原犯罪具体情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马雪莲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马雪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雪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