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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43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4日,被告杨某立据一支向原告马某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半年清息一次。立据后,被告本息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供被告的地址经查找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