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生,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贾宇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海峰、代理检察员蒋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生及其辩护人贾宇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淮河干流蚌埠至浮山段行洪区进行调整和建设,工程施工Ⅶ标—香浮段河道堤防工程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给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因五河段淮河大堤改道经朱顶镇河口村,该村村民被告人王生等数十名村民以安置小区规划不合理、土地补偿费低等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下午、12月中下旬及2016年5月14日等多次到工地阻止施工,其间,被告人王生不顾村镇干部、民警劝说,在现场宣读相关材料、鼓动群众阻止施工,致使工程被迫停工,影响了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的推进,经鉴定,每天造成停工损失423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承包合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等证据。被告人王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辩解称其没有罪,其只是宣读文件,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王生的行为构成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的发生是群体性事件,不宜以犯罪处理;3、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其也不是首要分子。经审理查明:2014年淮河干流蚌埠至浮山段行洪区进行调整和建设,工程施工Ⅶ标—香浮段河道堤防工程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给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该公司主要负责淮河蚌埠至浮山段的堤坝施工以及河底的清淤工作。因五河段淮河大堤改道经五河县朱顶镇河口村,需征用土地以及建设安置小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河口村村民被告人王生等数十名村民以安置小区规划不合理、土地补偿费低等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下午、12月中下旬及2016年5月14日等多次到工地阻止施工,不准施工车辆通行、作业。其间,被告人王生不顾村镇干部、出警民警劝说,在现场宣读相关材料、鼓动群众阻止施工,并声称不满足要求就继续阻止施工,致使工程被迫停工,工期延迟,影响了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的推进。经安徽永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淮河干流蚌埠至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Ⅶ标施工现场每天停工损失为4236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实被告人王生系被抓获归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前科劣迹等。2、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水利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水某计[2011]581号文件)、水利部《关于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总报告的批复》(水总[2014]295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3]1195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及中央补助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14]1439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行先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5]10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2015]24号文件)及有关补偿标准公示、说明及发放情况说明等证实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并已予以补偿到位;3、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证实该工程已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给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去年大概12月七八号的一天下午,听说村民阻止安置小区施工,他去看的,当时见王生拿的文件站在施工车辆前面大声宣读给村民听,听说阻止的意见是小区设置不合理、土地补偿低,不满足他提的要求就继续阻止施工,村、镇干部到场劝阻时,老百姓在王生带领下把镇领导吵的没有办法,直到四五点钟才回家。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去年12月7日下午1点钟左右,见安置小区施工现场都是人,就骑车到现场,看到王生在现场宣读文件,大致意思就是土地补偿和安置小区设置不合理,叫政府给说法,不给大家都不走,继续阻止施工,镇里干部去劝阻,还和镇里的干部理论,施工队被阻止的没办法施工。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1点多接到镇长电话,说安置小区施工被阻止,村干部就都过去了,到场见四五辆自卸车停在路上,车上都装满从排泥场拉的土,王生带领四五十人站在车前面,不让车辆通行,工地负责人劝他们离开,王生还在现场大声宣读文件,说土地补偿价格低了,钱都被政府贪污了,还说小区安置不合理,叫大家不要离开,镇里领导到场后,王生就上前和他们理论,说国家的好政策都被朱顶镇糟蹋了,河口的补偿标准不提高、安置小区重新规划,他就带领大家继续阻止施工,还要到北京上访,干部们反复做工作怎么也说不通,一直僵持到下午四五点钟,工地无法施工。后续在12月10日、11日、13日等几次施工,都被王生带领的一帮人阻止了,他们还从附近弄了一个铁皮房子看着工程队,只要施工,王生就带人去阻止,最后工程彻底停工了。直到2016年5月14日上午八点多,安置区才开始施工,刚拉两车土,王生和王成涛就骑电瓶车停在路上致使拉土车无法通行,王生就路到路边打电话叫人,过十几分钟,来了三四十口村民,直接站在拉土车前方的路上,派出所民警到场劝说,那些人根本就不听,王生还在那喊“这土地太便宜了,你们不能施工”等。7、证人张某3、李某1、王某2等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12月7日下午1点多接到镇里电话,说安置小区施工被阻止,村干部就都过去了,到场见好几辆大型自卸车停在路上,这些车是把从淮河里取的土拉到安置小区垫高庄台的,王生带领四五十人站在车前面,不让车辆通行,工地负责人劝他们离开,王生还在现场大声宣读不知从哪弄的文件,说土地补偿价格低了,小区安置不合理,叫村民都不要离开,镇长到场后,王生又上前和镇长理论,说国家的好政策都被朱顶镇糟蹋了,还提了一些要求,如果政府不给解决,就带领大家继续阻止施工。2016年5月14日再次施工时,又被王生带领的村民阻止了,当时还联系了张许村一百多村民到现场阻止施工,后工程就一直停工。8、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部分河口村村民到安置小区阻止施工是王生等人带头去阻拦的,还有部分张许村的村民也参与了。9、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0月至11月施工就有个别村民阻扰施工,被村干部说说也就走了,12月7日下午大概二点钟,先是王某1到场说不能施工,后没多久,王生带着几十口人就来了,到后就不叫施工,讲安置区离大坝太近、是乱坟岗,后项目部的人就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及村干部到场解释也不起作用,镇领导到后,王生就开始宣读自己的大字报,讲一些对政府不满的话,周围就围了很多群众,王生就和镇领导理论,根本不听镇领导解释,鼓动群众和政府对抗,意思不满足要求就不让施工,工程只能暂停,第二天下午施工时,王生又带人拦截车辆,不让施工,直到晚上才偷偷将车里的土倒掉,后王生就带人到工人住处,用手指着“老李”骂骂咧咧的,说再干活就把车给砸了,还把电话号码给“老李”,讲哪个再叫干活,要打电话给他。12月10日上午项目部又让干活,王生又到工地要砸车,驾驶员就不敢干活了,后期又试着开工,都被阻止了。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7日下午,车辆正在施工,被戴鸭舌帽的叫王生的人带人阻止,报警后也没处理好,第二天下午试着干的,共有十辆装好土的车到庄台垫土区,还没来得及下土,王生又带人到了,手里拿个录音笔责问“为什么下土不给我讲,在我家门口干活,不给我讲不行,就是政府、公安来,我不让你们干也干不成。”到天黑时车上土都下掉了,王生又带六七个人到工人驻地,手指李远东的脸说“你们下土为什么不给我讲,不打电话给我,下次再拉土不打电话,就把机子给砸掉”。后来有一天上午,王生和戴红头盔的带几个人抬一个铁皮房子到施工地点,每天都有村民在那看着。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12月7日下午接到工程队张经理电话后赶到现场,见施工路被四五十名村民堵上了,王生在向村民宣读着什么,意思就是不准施工队施工,见他到场,王生就把矛头指向他,说以记者的身份向他提问题,还叫他记录,并威胁说不叫他干就干不成,他就反复劝说反映问题是一码事,不能耽误施工,王生就是一句话,问题不解决人就不走,导致群众都不离开,工程队也无法再施工。12、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12月7日下午接到李某2电话,到场后见四五十村民将施工车辆堵在路上,王生手里拿着一张纸在大声宣读,见他到场,王生就责问为什么河口村的安置区离大坝那么近、每户安置面积二分二少了、安置区有坟等,他就指出反应问题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不能阻挠人家正常施工,阻扰是非法的,当时王生根本就不听劝,就在那大声宣读自己写的东西,讲国家的政策这么好都被糟蹋了等污蔑政府的话,鼓动群众闹事,阻扰施工。从王生宣读过大字报后,施工队试着施工,六七次都被河口村的村民阻止了。安置区的选择是开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也到新集那边去参观过,每户二分二的宅基是符合国家规定的。1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12月7日下午接到李某2电话后到场,见七八台装满土的自卸车被村民拦在路上,王生手里拿着一张大纸,在宣读什么,见到安某和李某2,又一手拿着录音笔要对李某2答记者问,讲为什么没有凤阳补偿的高,两位领导给他解释,王生就是不同意,僵持了一两小时也没劝说好,王生仍带着老百姓在那里不走,车辆也只能停在那无法施工。14、证人郭某、解某、程某、张某4、王某3等的证言,证实工程施工的流程及施工自2015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被村民多次阻止,致使工程彻底停工,造成三台挖掘机、二台推土机、二十多辆自卸车、一艘清淤船、油船、生活船等闲置,每天损失几万元。1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生当天在现场宣读了文件,阻止施工是对政府的政策不满才去阻止的。16、被告人王生的供述,证实安置区去年(2015年)12月份开工,村民阻止施工,他也去的,就是站在施工车辆前面,不让车走,总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2月7日,当日下午接到村民电话叫他去的,到场后他就把带的文件拿出来当场读给大家听,后来镇里安镇长和李部长就上去和他理论了一会,当时他提出安置小区不合理、土地补偿低等问题,镇领导也没给回答,他和村民就在现场继续阻止施工,不让车辆通行,直到下午四五点钟。第二次也是在12月份,当天施工刚开始,就被发现了,他到场后,就和村民让施工队不要施工,村干部也去了,他就大声地读文件,村干部拿他们也没办法。第三次是在今年(2016年)5月中旬,大概是14日,老百姓发现施工后,就通知他,他就和老百姓一起到现场阻止施工,也在现场宣读文件的,当时张许村有很多老百姓也去的,镇里干部也去的,最后僵持到傍晚,没法施工,也就放弃了。到施工队驻地是别人带话叫去谈谈的,是在12月7日那次后的一二天晚上,到施工队驻地找工地负责人老李,告诉他们在未与政府谈好之前不要施工,施工前要通知他,当时把电话号码留给老李了。17、安徽永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淮河干流蚌埠至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Ⅶ标停工损失鉴定意见书,证实施工队因被阻止施工致使每日损失为42367元。18、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辨认笔录,阻止施工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实被告人王生在阻止施工现场宣读文件、带头责问政府工作人员,阻挠施工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生聚众带头阻挠施工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组织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王生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王生辩解的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同意见及本案不宜以犯罪处理、被告人王生不是首要分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生以其手中所谓的文件,向群众散布国家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低、安置小区不合理等言论,致使村民多次阻挠正常的施工,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相关人员劝阻村民时,其仍然继续宣读其所谓的文件,鼓动村民阻止施工,应当认定其聚众且系首要分子。故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振辉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