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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呈祥与李东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张呈祥,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李东虎,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呈祥与被执行人李东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东虎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呈祥于2017年6月1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东虎归还其劳务费4330元,李东虎负担诉讼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讲法律政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东虎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张呈祥劳务费2000元,下欠劳务费2330元及诉讼费50元,共计2380元,李东虎于2017年8月15日一次性支付张呈祥。张呈祥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李东虎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