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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茂兴建材有限公司,周建英,刘定光,熊勇军,刘艳艳,熊焰红,熊仕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42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负责人:万俊英。被申请人: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458860。法定代表人:熊焰红。被申请人:江西茂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注册号:360111210019172。法定代表人:周建英。被申请人:周建英,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刘定光,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熊勇军,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刘艳艳,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熊焰红,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熊仕金,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茂兴建材有限公司、周建英、刘定光、熊勇军、刘艳艳、熊焰红、熊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茂兴建材有限公司、周建英、刘定光、熊勇军、刘艳艳、熊焰红、熊仕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以其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茂兴建材有限公司、周建英、刘定光、熊勇军、刘艳艳、熊焰红、熊仕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智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