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义军、向学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义军,向学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田义军,男,生于1970年1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向学伦,男,生于1983年9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义军与被执行人向学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1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向学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义军2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田义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4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田义军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田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