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国超与李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超,李加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67号原告:杨国超,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凤,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原告杨国超与被告李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国超负担。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