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国超与李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超,李加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67号原告:杨国超,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凤,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原告杨国超与被告李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国超负担。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