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军义与龚明献、邓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义,龚明献,邓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478号之二原告:吴军义,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巧红,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明献,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邓朝辉,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义与被告龚明献、邓朝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吴军义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