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丽云与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云,王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70号原告:王丽云,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伟,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丽云与被告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丽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丽云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王丽云负担。审 判 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刘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