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洪升、曹朱氏与曹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升,曹朱氏,曹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953号原告:曹洪升,男,194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萧县。原告:曹朱氏(曾用名朱秀云),女,194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凯,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被告:曹磊,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萧县张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升、曹朱氏诉被告曹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曹洪升、曹朱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洪升、曹朱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洪升、曹朱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洪升、曹朱氏承担。审判员 朱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