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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修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修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552号原告石修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修友,系石修春的弟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志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波,系该公司查勘定损员。地址五大连池市中国人寿保险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修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修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修春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修林负担。审 判 长  索远宏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