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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继智与陈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250号原告:黄继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亚勇,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黄继智与被告陈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继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亚勇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陈亚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4日向其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事后,其多次向陈亚勇催讨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陈亚勇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亚勇向黄继智借到70,000元,并于2015年9月4日向黄继智出具一张借条,借条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和黄继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亚勇向黄继智借到7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清偿。陈亚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继智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陈亚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