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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新利与安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利,安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恢47号申请人于新利,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安彩霞,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关于于新利诉安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彩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新利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705元及保全费152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安彩霞名下位于义马市珠江路中段南侧金茂时代广场的房产一套。后将该房产以159296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63425元领走,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于新利申请执行安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