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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胜学、姚凯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学,姚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学,男,生于1986年7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姚凯亮,男,生于1973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胜学与姚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姚凯亮进行了司法拘留,双方达成协议,杨胜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     申     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