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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078号原告: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住所地石河子市南区石河子乡三宫村***号。经营者:张天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1元,送达费90元,合计1031元(原告石河子市南区东华电器厂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