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晓宇与被执行人邢美红、王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宇,邢美红,王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唐晓宇,男,1983年10月19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邢美红,女,1963年3月11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王野,男,1962年6月8日生,住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