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盛利申请执行文静、余磊、石科颖、四川茂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3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盛利,文静,余磊,石科颖,四川茂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盛利,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文静,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被执行人:余磊,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石科颖,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四川茂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观里1号附26号1层。法定代表人:文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昌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磊在仁寿县仁和阳光二期(阳勇)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磊在仁寿县仁和阳光二期(阳勇)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