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额尔多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额尔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89号罪犯额尔多,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额尔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额尔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德阳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额尔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额尔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额尔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额尔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2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