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光政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35号罪犯刘光政,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贪污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辽阳太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3年12月24日入监狱服刑改造。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庆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