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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瑛瑛申请执行衣文香等2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瑛瑛,衣文香,张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林瑛瑛,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衣文香,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山,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衣文香的存款76397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其他收入。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山的存款64268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