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传东与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东,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572号原告:张传东,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山,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继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泼,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传东诉被告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传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传东负担。审判员 田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肖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