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天文;李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天文,李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姜天文,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李儒,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姜天文与李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息1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承担执行费16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儒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本院已依法冻结。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李儒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