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杨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负责人崔敏奎,行长。被执行人杨冬,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杨冬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止2015年10月1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3636.49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本金83636.49原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