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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金军、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军,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吕宝民,北京巴布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军,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南、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001幢10单元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959884-4。法定代表人:吕东方,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宝民,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巴布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西街6幢,组织机构代码66993612-6。法定代表人:张恩彬,经理。韩金军、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与吕宝民、北京巴布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日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权利人申请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吕宝民名下房产已查封,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已先后偿付230万元,并且正按双方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