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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635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20号。法定代表人:辛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志强,男,其它不详。本院在审理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