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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陈侠、李少明、马玉朋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6执1025号李陈侠、李少明、马玉朋:你们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8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联系人:李文辉联系电话:0558-445****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