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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涛、孙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孙金凤,苏国忠,辛坤玲,张光举,张大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073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系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2日,住邓州市。被告:孙金凤,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8日,住邓州市,身份证号。被告:苏国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日,住邓州市,身份证号。被告:辛坤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6日,住广西桂平。被告:张光举,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30日,住邓州市。被告:张大雁,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住邓州市。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等六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涛在其前身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龙堰信用社借款90000元。并由其他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六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部分被告的确切住址,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查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是否成立,故应暂驳回起诉。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温 舰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金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