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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博,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113号原告:张文博,男,生于1992年9月17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俭,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贵,男,生于1981年3月27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公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文博与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博、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学、被告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物品损失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外出不在家,直到晚上回家时发现家中的太阳能热水罐破裂,导致水溢出,积水近20厘米将整个房屋内浸泡,致使原告的墙面乳胶漆起皮脱落,屋内五套木门及门套发生破裂,地板进水,房内电路受损,因装修时电路在地下,需要对地板进行切割,工费巨大,地板也需要重新更换,房内衣帽间、餐桌、鞋柜、茶几、电视柜、木床均被水浸泡无法使用。原告本定于2017年6月举行婚礼,但因新房受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巨大的麻烦。发生故障的太阳能热水罐系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配置,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但二被告迟迟不予赔偿,特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损害结果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原告对自己家中的事务疏于照管,导致损失的扩大,应当减少被告的赔偿数额。被告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损害结果没有异议,但是物业公司不是原告损失的赔偿主体,该热水器安装在原告自己家中,物业并无维护的义务,因此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发生破裂太阳能热水罐系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为购房客户安装。原告的房屋系第一次装修,为其装修的是固原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木质家具(餐桌、鞋柜、茶几、电视柜、木床)价值36920元,木门及门���、房内衣帽间、墙面、地板、吊顶材料费及工费共支出93000元,其中吊顶部分支出费用为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受损照片、固原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华信阳光家私家具购买凭证在卷印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阳能热水罐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热水器的安全性能负有担保义务,对于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破裂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非热水器的提供者,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包含室内设施的维护,故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对自己家中的事务疏于照管,导致损失的扩大,对此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热水器破裂时是一般人群的上班时间,该事件属于原告不能预见的偶然事件,因此原告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减轻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房屋系首次装修,因热水器破裂漏水致其购买的木质家具及室内装修除吊顶外均被严重损坏,故除吊顶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害都属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诉请的费用中,木质家具(餐桌、鞋柜、茶几、电视柜、木床)及室内装修(木门及门框、房内衣帽间、墙面、地板、吊顶)材料费及工费两项共计129920元,对于吊顶的装修支出1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因此本院认定的因热水器破裂导致原告家具、装修财产损失为10212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重新维修电路费用的诉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装修时将电路改置于地板下,漏水确使电路出现安全隐患,故原告该项诉请应属合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2500元。本院对原告因热水器破裂而导致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127420元。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对于原告的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博财产损失127420元;二、被告固原华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文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张文博预交),由原告张文博负担300元、由被告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