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永兴佳盛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永兴县东宸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永兴县琼花锡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永兴佳盛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永兴县东宸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永兴县琼花锡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被执行人:永兴佳盛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兴县东宸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兴县琼花锡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兴佳盛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永兴县东宸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永兴县琼花锡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佳盛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永兴佳盛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