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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云和与房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和,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和,男性,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榆树市恩育乡西关村4组被执行人:房奎,男性,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胜明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和与被执行人房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