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云和与房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和,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和,男性,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榆树市恩育乡西关村4组被执行人:房奎,男性,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胜明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和与被执行人房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