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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张硕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张硕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富民路新友谊路南。法定代表人:闫志辉。被执行人:张硕秋,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申请执行张硕秋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0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