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雁竹与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雁竹,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124号原告肖雁竹,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孙世林(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盈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雁竹诉被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