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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会果申请执行王高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果,王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90号申请执行人:陈会果,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高锋,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申请人陈会果申请执行王高锋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3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