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会果申请执行王高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果,王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90号申请执行人:陈会果,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高锋,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申请人陈会果申请执行王高锋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3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