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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宗鹏、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鹏,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鹏,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一街16号。法定代表人吴凤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宗鹏与被执行人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6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宗鹏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5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开发区黄海路一街16号土地一块,该财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宗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宗鹏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5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张宗鹏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巨石能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695号仲裁裁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