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启戈与侯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启戈,侯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27号原告田启戈,男,汉族,2012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贾秋英,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侯磊,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统一机构代码:91410100MA3X4HX00N。负责人:杨志军,职务:总经理。原告田启戈与被告侯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启戈与被告侯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启戈提供不出被告侯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田启戈提供不出被告侯磊的准确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田启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启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