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拉的、白云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拉的,白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拉的,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白云强,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一中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王拉的申请执行白云强督促程序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白云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