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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井、丁玉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井,丁玉成,昌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井,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因本案赌博行为,于2016年3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玉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因本案赌博行为,于2016年3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昌超,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钢筋工,户籍所在地射阳县,租住盐城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沈井与被告人丁玉成合谋,由沈井召集人员到丁玉成经营的棋牌室赌博。后沈井召集房某、沈某、温成华等人至该棋牌室,与丁玉成及在该棋牌室打麻将的吕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昌超受沈井指使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房某、吕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的供述与辩解;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共同故意实施赌博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井、丁玉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昌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井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沈井与被告人丁玉成共同商议,由沈井召集人员到射阳县新洋农场八村59号楼202室丁玉成经营的棋牌室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后沈井召集房某、沈某、温成华等人至该棋牌室,与丁玉成及在该棋牌室打麻将的吕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昌超受沈井指使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本案由参赌人员吕某于2016年3月22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沈井于2016年3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沈井于当日及次日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直至同年4月5日,沈井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丁玉成于2016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丁玉成于当日在接受侦查机关两次询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直至同年4月6日,被告人丁玉成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昌超于2016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昌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丁玉成、昌超分别被公安机关扣押非法所得人民币12300元、500元;被告人沈井、丁玉成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02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沈某、吕某、姜某、范某、吴某、苏某证言;3.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的供述;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共同实施赌博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井、丁玉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昌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沈井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其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并未积极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而是虚构事实逃避侦查,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沈井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丁玉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昌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本案中,被告人沈井、丁玉成、昌超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3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别立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