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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馥瑜与南阳眼视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馥瑜,南阳眼视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897号原告:杨馥瑜,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涛、马元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眼视光医院。法定代表人:宋小康,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馥瑜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协议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馥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馥瑜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王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