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60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茯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法定代表人:钟全军。被申请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路**号第*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544390。法定代表人:闵文麟。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赣0702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账号为79×××18账户的13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赣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