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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海南三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三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56号被执行人:海南三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熊冬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6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海南三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三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房地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三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达光审 判 员 宋 杰审 判 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一矢书 记 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