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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美珎与杜美中、李添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珎,杜美中,李添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610号原告:杜美珎,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生,住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福英,安远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美中,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安远县,。被告:李添财,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住安远县,现住安远县,。原告杜美珎诉被告杜美中、李添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美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美珎以其已与被告李添财达成和解(被告李添财已经替被告杜美中归还了原告杜美珎借款本金2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杜美珎承担。审 判 员  陈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