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社成与辉县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社成,辉县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782号申请人任社成,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泉药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贵,该公司董事长。任社成申请执行辉县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任社成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申请人任社成现金75904.8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246元、执行费111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华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履行案款15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