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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程雪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程雪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37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程雪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雪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