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程雪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程雪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37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程雪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雪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