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海霞与被执行人黄金城、朱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霞,黄金城,朱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田海霞,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金城,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朱志民,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霞与被执行人黄金城、朱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海霞对被执行人黄金城、朱志民享有债权56,90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朱志民系退休干部,每月工资1,900.00元,被执行人黄金城无收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志民每月还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田海霞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宿晓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