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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蔡秀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蔡秀荣,滦平县涝洼乡宏发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白塔区。法定代表人:刘义。被执行人:蔡秀荣,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涝洼乡宏发加油站,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蔡秀荣。申请执行人辽宁华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秀荣、被执行人滦平县涝洼乡宏发加油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秀荣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   景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炎 关注公众号“”